吴敬律师

吴敬

律师
服务地区:北京-北京

擅长:刑事案件

诈骗罪成立要件,家济律师专业解答

来源:吴敬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12-23
人浏览

在刑法中诈骗罪的成立要件是什么,家济律所刑事律师就上述问题做出了详细解答

诈骗罪,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使用欺骗方法,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。

一、欺骗行为。

(1)欺骗对象: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。

(2)欺骗方式:欺骗方式可以是语言陈述,也可以是展示实物,还可以是行为举动本身。通过举动来欺骗,包括明示和默示方式。

(3)欺骗类型: = 1 * GB3 ①作为方式; = 2 * GB3 ②不作为方式。

(4)欺骗程度:必须达到使一般人产生认识错误的程度 。

二、认识错误。

(1)认识错误必须是具有意思自治能力的人产出的,也即受骗者只能是有意思自治能力的人。欺骗幼儿,神精病患者的财务,成立盗窃罪。因为这些人没有意思自治能力,其所产生的认识错误不是诈骗罪认可的认知错误。

(2)机器“被骗”问题,由于机器(如ATM机)没有意思自治能力,因此不是诈骗罪的对象。对此可参见“信用卡诈骗罪”部分。

(3)受骗者对行为欺骗的事项有所怀疑时,行为人又强化其认知错误,构成诈骗。

三、处分财务。

(1)处分财务包括处分财务所有权或占有权。注意:认为诈骗罪只是骗取财物所有权的说法是错误的。

(2)被害人处分财务包括两种形式:

 = 1 * GB3 ①被害人具有转移占有给行为人的意思和举动。例如:甲欺骗乙的钱财乙受骗,将钱财交到甲手里。

 = 2 * GB3 ②被害人只有放弃占有的意思和举动,放弃地点是行为人可以支配的领域。

四、取得财务。

取得财务的人可以是行为人,也可以是第三人。

五、遭受损失。

成立诈骗罪,要求被害人又遭受财产损失的危险性、可能性。成立诈骗罪既遂,要求行为人取得财物,被害人实际遭受损失。

(1)如果行为人又欺骗行为,但被害人没有遭受财产损失的危害和实害,则不构成诈骗罪。

(2)被害人财产损失的判断标准。

对被害人遭受的损失,应整体综合评价,还是单向个别评价?结论:应侧重单向个别评价,应考虑被害人处理财务的目的是否实现。

诈骗这类刑事案件发生时,公安机关会视情节严重决定是否进行刑事拘留,三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,检察院一般七天之内决定是否批捕。

家济律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中,因诈骗罪超期羁押的现象很普遍,碰到超期羁押的情况,应当及时聘请律师代为申诉,申请取保候审,维护嫌疑人(被告人)的合法权利。

北京家济律师事务所,以“前检察官+前法官+专业律师+律师助理”的模式,组成办案小组。前检察官通过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线,及早为无罪或者罪不及刑的当事人免除牢狱之灾;前法官熟悉庭审规则,擅长从法官视角分析案情,熟知如何规避诉讼风险;专业律师熟悉各类刑事案件立案侦查、审查起诉、刑事审判等全部环节,借助团队力量,确定案件办理的整体思路和策划方案,把控案件流程,只为最。

以上内容由吴敬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吴敬律师咨询。
吴敬律师
吴敬律师
帮助过 2417人好评:22
  • 经验丰富
  • 态度好
  • 解答快
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赛特大厦3层
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
  • 律师姓名:吴敬
  • 执业律所:北京家济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• 执业证号:11101*********721
联系本人CONTACT ME
  • 服务地区:北京-北京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赛特大厦3层